专业号

 

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第一条 根据《昭觉县机构改革方案》(昭委发〔2019〕5号)和《关于〈昭觉县机构改革方案〉的实施意见》(昭机改〔2019〕2号),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昭觉县林业和草原局(简称县林草局)是昭觉县人民政府工作部门,为正科级。由昭觉县自然资源局统一领导和管理。

第三条 县林草局贯彻落实党中央、省委、州委、县委关于林业和草原工作的方针政策和的决策部署,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党对林业和草原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全县林业和草原及其生态保护修复的监督管理。拟订全县林业和草原及其生态保护修复的政策、规划、地方性标准并组织实施,组织开展全县森林、草原、湿地、荒漠和陆生野生动植物资源动态监测与评价,推进全县林业和草原数字化建设。

(二)组织全县林业和草原生态保护修复和造林绿化工作。组织实施林业和草原重点生态保护修复工程,指导公益林和商品林的培育,指导、监督全民义务植树、城乡绿化工作。指导林业和草原有害生物防治、检疫工作。监督管理全县石漠化防治工作。组织拟订石漠化防治规划,拟定相关的地方标准,监督管理石漠化土地的开发利用,承担林业和草原应对气候变化的相关工作。

(三)负责全县森林、草原、湿地资源的监督管理。组织编制并监督执行全县森林采伐限额。负责林地管理,拟订林地保护利用规划并组织实施,组织实施公益林划定和管理工作,管理国有森林资源。负责草原禁牧、草畜平衡和草原生态修复治理工作,监督管理草原的开发利用。负责湿地生态保护修复工作,拟订全县湿地保护规划和相关地方性标准,监督管理湿地的开发利用。

(四)负责全县陆生野生动植物资源监督管理。组织开展陆生野生动植物资源调查,拟订及调整全县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植物名录,指导陆生野生动植物的救护繁育、栖息地恢复发展、疫源疫病监测,监督管理陆生野生动植物猎捕或采集、驯养繁殖或培植、经营利用,按分工监督管理野生动植物进出口。

(五)负责监督管理全县各类自然保护地。拟订各类自然保护地规划和相关地方标准。负责国家公园申报设立、规划、建设和特许经营等工作,监督管理自然保护地的自然资源资产管理和国土空间用途管制。提出新建、调整各类自然保护地的审核建议并按程序报批,组织审核世界自然遗产的申报,会同有关部门审核世界自然遗产与文化双重遗产的申报。负责生物多样性保护相关工作。

(六)负责推进全县林业和草原改革相关工作。拟订集体林制度、国有林区、国有林场、草原等重大改革意见并监督实施。拟订农村林业发展、维护林业经营者合法权益的政策措施。指导农村林地承包经营工作。开展退耕(牧)还林还草,负责天然林保护工作。

(七)拟订全县林业和草原资源优化配置及木材利用政策,拟订相关林业产业地方标准并监督实施,组织、指导林草产品质量监督,指导生态扶贫相关工作。指导林业和草原现代园区建设、花卉、特色经济林、森林林下经济、森林康养和生态旅游产业发展。推进林业和草原绿色产业发展。

(八)指导全县国有林场基本建设和发展,组织林木种子、草种种质资源普查,组织建立种质资源库,负责良种选育推广,管理林木种苗、草种生产经营行为,监管林木种苗、草种质量。监督管理林业和草原生物种质资源、转基因生物安全、植物新品种保护。

(九)指导全县森林公安工作,监督管理森林公安队伍,指导全县林业重大违法案件的查处,负责相关行政执法监管工作,指导林区社会治安治理工作。

(十)负责落实全县综合防灾减灾规划相关要求,组织编制森林和草原火灾防治规划和防护标准并指导实施,组织、指导开展防火巡护、火源管理、防火设施建设等工作。负责森林和草原火情监测预警、火灾预防工作,发送森林和草原火险信息。组织指导国有林场林区和草原开展宣传教育、监测预警、督促检查等防火工作。

(十一)监督管理全县林业和草原县级以上资金和国有资产,提出林业和草原预算内投资、县级以上财政性资金安排建议,按县政府规定权限,核报、核准规划内和年度计划内投资项目。参与拟订全县林业和草原经济调节政策,组织实施林业和草原生态补偿工作。

(十二)负责林业和草原科技、教育和对外交流工作,指导全县林业和草原人才队伍建设,组织实施林业和草原对外交流与合作事务,承担湿地、防治荒漠化、濒危野生动植物等国际公约履约有关工作。

(十三)承担职责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和职业健康、生态环境保护、审批服务便民化等工作。

(十四)完成县委、县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十五)职能转变。围绕高质量筑牢长江上游生态屏障,加强森林、草原、湿地监督管理的统筹协调,切实加大生态系统保护力度,实施重要生态系统保护和修复工程,高质量实施大规模绿化凉山行动,高水平推进数字林业草原建设,高效率推进林业和草原产业建设,加快实现林业草原生态、经济、社会三大效益。统一推进全县各类自然保护地的清理规范和归并整合。

(十六)在自然灾害防救方面的职责分工。

县应急局与县自然资源局、县水利局、县林草局等部门要做到各司其职、无缝对接。县应急局负责统一组织、统一指挥、统一协调自然灾害类突发事件应急救援救灾工作。县自然资源局、县水利局、县林草局依法依规承担相关行业领域的灾害监测、预警、防治工作及抢险救援的技术保障工作。

1.县应急局负责牵头组织编制全县综合应急防灾减灾预案和安全生产类、自然灾害类专项预案,承担应急预案衔接工作,组织开展预案演练并落实。按照分级负责原则,组织、指导自然灾害类应急救援救灾;组织、协调较大灾害应急救援工作,并按权限作出决定;承担全县应对重大及以上灾害指挥部工作,负责组织重大及以上灾害应急处置工作。组织编制全县综合防灾减灾规划,指导、协调相关部门森林和草原火灾、水旱灾害、地震和地质灾害等防治工作;会同县自然资源局、县水利局、县林草局、县防震减灾机构、县气象局等有关部门建立统一的应急管理信息平台,建立监测预警和灾情报告制度,健全自然灾害信息资源获取和共享机制,依法统一发布灾情、发布森林和草原火险信息。组织开展多灾种和灾害链综合监测预警,承担自然灾害综合风险评估工作。

2、县林草局负责落实综合防灾减灾规划相关要求,组织编制并实施森林和草原火灾防治规划和防护标准;组织、指导开展防火巡护、火源管理、防火设施建设等工作;负责森林和草原火情监测预警、火灾预防工作,发送森林和草原火险信息。组织、指导国有林场林区和草原开展防火宣传教育、监测预警、督促检查等工作。

3、必要时,县林草局可以提请应急局,以县应急指挥机构名义部署相关防治工作。

第四条 县林草局设下列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负责文电、会务、文书档案、机要、接待、车辆、计划生育、基础建设、国有资产管理和安全保卫、消防等机关日常运转工作,承担局务会议及全县性重要会议组织服务工作,承担安全生产、保密、信息、绩效管理、精神文明建设、网络信息化建设、政务公开和信访工作。组织办理人大代表建议、政协委员提案。承担有关综合性文稿起草和史志编纂工作。负责局印章管理和使用。编制林业和草原年度生产和投资计划,监督管理预算内投资项目。组织编制部门预决算,组织和监督部门预算执行。负责林业经济指标的信息统计和局机关的资金管理工作;负责林业和草原综合统计、内部审计工作。监督指导下属单位财务管理、资金审计和国有资产管理工作。监督管理林业和草原县级以上财政资金及相关项目实施。负责资金稽查、绩效评价。指导政策性森林保险及金融贷款工作。组织全县林业重点工程资金管理使用情况的监督、稽查。负责承办机关的干部、人事、机构编制、职工工资福利工作;指导直属单位的人事工作;指导全县林业队伍建设和林业系统专业技术人员的管理工作;负责制定全县林业教育培训计划并组织实施;配合上级组织人事部门对局机关和下属单位领导干部进行考核和民主评议;对局机关工作人员及下属单位干部考察、考核,提出任免、调动和奖惩建议;负责下属单位的目标考核工作。承办上级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生态保护修复股。落实国土绿化重大方针政策,综合管理全县重点生态保护修复工程。指导以植树造林、封山育林和植树种草等生物措施防治水土流失的相关工作;贯彻落实国家和省、州有关退耕还林政策,监督和指导全县退耕还林工程的实施工作。组织指导全县城乡绿化一体化工作,负责全县造林绿化质量监督管理,指导全民义务植树工作。指导管理全县林业和草原有害生物防治、检疫、预测预报和相关行政执法工作。承担林业和草原应对气候变化以及石漠化治理相关工作。指导基层林业站建设和管理。承担县绿化委员会日常工作。

(三)天然林资源保护管理股。组织制定全县天然林资源保护有关管理办法措施并组织实施;负责编制全县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实施方案和年度工程建设及投资计划,协调解决全县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实施中的重大问题;组织相关生态补偿制度的实施;组织实施全县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的项目审查、监督检查和工程监理工作;管理县属重点森工企业。

(四)林业与草原产业股。拟订全县现代林业和草原产业发展规划、产业地方标准并监督实施。指导全县林业和草原产业化经营、产业结构调整及林草产品市场体系建设。组织指导林草产品质量监督,组织指导生态扶贫相关工作;指导林业和草原新型经营主体培育与合作经济发展。指导县级以上林业和草原现代园区建设、特色经济林、林下经济、森林康养和生态旅游产业发展。

(五)森林和草原火灾预防股。组织编制全县森林和草原火灾防治规划和防护标准并指导实施;组织、指导开展防火巡护、火源管理、防火设施建设等工作。负责森林和草原火情监测预警、火灾预防工作;发布森林和草原火险信息。组织指导林场林区和草原开展宣传教育、监测预警、科学研究、技术培训、督促检查等防火工作。统计报告森林防火工作动态、火灾情况。

第五条 县林草局行政编制4名。其中,局长1名、副局长2名。

保留机关工勤人员控制数1名。

第六条  县森林公安局相关事宜,待上级正式文件下发后另行明确。

第七条  县林草局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第八条 本规定由中共昭觉县委机关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其调整由中共昭觉县委机关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第九条 本规定自2019年3月 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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